问:我们是一家科技开发公司,我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50万元,技术培训
收入20万元,有无税收优惠?
答:根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
号)的有关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
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
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
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
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关税收
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
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
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808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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