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类型不同纳税调整各异
录入时间:2005-08-09
企业对外捐赠可分为多种类型,如直接向受赠人捐赠、通过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
的捐赠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产成品、有价证券等用于对外捐赠,
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减少
会计利润。而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分解为资产按公允价值视同
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
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捐赠渠道、受赠对象的不同,企业捐赠可细分为全
部允许税前扣除、扣除限额内允许税前扣除、不允许税前扣除等类型,纳税人需根据
捐赠的不同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例1:2004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捐赠产成品一批,成本180000元,
当月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000元。甲公司坐落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2174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238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020
而按税法规定,甲公司应确认捐赠所得:200000-180000-
3400=16600(元),并且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
整金额:217400+16600=234000(元),故甲公司2004年
6月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4000元。
例2:2004年,甲公司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向某市工会图书馆捐款
150000元,通过某市民政局向市敬老院捐款200000元,2004年甲公
司纳税调整前所得10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350000
贷:银行存款 350000
而按税法规定,甲公司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向某市工会图书馆的捐赠在
纳税调整前所得10%的比例内允许税前扣除,通过某市民政局向市敬老院的捐赠允
许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扣除限额为1000000×10%+200000=
300000(元),纳税调整金额为150000+200000-300000
=50000(元),故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值得指出的是,企业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金额属永久性差异,企业无论是采用应
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处理,都是一致的。以例2为例,甲公司
所得税处理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4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46500 (a200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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