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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

录入时间:2005-07-25

  803.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有关税收规定享受优 惠的,具体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减免税条 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 结余的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依据:国税发[2001]15号、京国税发[2001]07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发生的经营亏损,应经过主管 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不得自行弥补。   依据:京国税发[2001]071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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