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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费用或董事费用能否单独列支,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录入时间:2005-07-20

    问:按照税法规定公司支付给董事的个人薪金是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我想请问,支付给董事的个人薪金既然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那该费 用当然也不收税法所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金额(江苏省税 前列支标准为平均960元/人)的限制,而可以作为董事会费用或董事费用单独列 支,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我的判断对吗?   答: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 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 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对于董事会费,凭真实、合法的凭证即可据实列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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