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6.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免税收入应提供的资料
凡是免税项目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
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第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第二,广告
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相关文件及收入凭证;第三,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
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第四,接受社
会各界的捐赠、赞助收入,须提供捐赠人或赞助人签字的捐赠、赞助证明;第五,税
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依据:
国税发[2001]15号、
京国税发[200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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