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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事业单位技术开发费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5-06-29

  766.技术开发费的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9号文件中第四条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 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 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不适用于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纳税人。   依据:京国税[1999]094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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