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7/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私营采煤企业,由
于安全生产要求很严格,经常要停产整顿,往往是企业投产有生产工人,停产整顿人
员离去,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员工数量不固定,变化较大。请问,如何按税法规定正
确计算计税工资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支付给
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企业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
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
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
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
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调整为800元。具体
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
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举例说明:假设你公司年初有500人,7月份有30人离开企业,9月份有
60人到企业就业。再假设河北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则你公司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为:
方法一:
800×500×6+800×(500-30)×2+800×(500-
30+60)×4= 4848000元
方法二:
全年员工平均人数=(500×12-30×6+60×4)/12=505人
公司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800×505×12=48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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