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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5-05-1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3/2005信息】 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1年 立项开发了四期商品房,2002年年底竣工结算,整个工程亏损二千多万元。其亏 损的原因之一是有一期商品房当时企业搞活动,每买100平方米就赠送给客户20 平方米的面积。请问:赠送的20平方米应该试同销售计算收入,还是应该视同对送 赠人的直接捐赠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呢?   答:依据财会[2003]29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外捐赠业务,首先要视同销 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然后按照捐赠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 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 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 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 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 济性捐赠金额。如果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则不得扣除,营业外支出金额全额调 增所得。需要说明的是,你提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视其账务处理决定,因为企业 对外宣传的是买100平方米赠送20平方米,这实际上是一笔折扣销售业务,而不 能按照前面所说的捐赠业务进行纳税调整。如果纳税人按实际取得的100平方米的 销售价格作收入,按照120平方米的开发成品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则属于折扣销 售,即先打折后销售进行税务处理,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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