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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开放式基金所得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5-05-1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1/2005信息】 724.开放式基金所得税政策   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2]128号京国税发[2002]278号   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和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 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 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收。   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形成的差价损失,凭交割单据,准予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依据:京国税发[2002]278号   725.证券营业部送给客户使用的 固定资产折旧   证券营业部购买的电脑计入固定资产后送给客户使用的,其按税法规定年限提取 的折旧,可在税前列支。   依据:京国税所[2000]447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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