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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价款不可随意摊销

录入时间:2005-05-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0/2005信息】 问:我公司于2002年开业,为制 造型企业。2004年底因经营需要,需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调增。因公司资金紧张, 我们特聘请一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公司所占用土地给予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调资资本。 请问会计师事务所所评估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否享受税法所规定的 关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的摊消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第二个问题,我公司2003年底购入奥迪轿车一辆,请问汽车的计提折旧的最 低年限为几年?当地税务机关告诉我们按10年执行对否?   答:第一个问题,你们不能享受税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二十九 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 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二个问题,汽车的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5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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