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8/2005信息】 问: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属于理
财费用,可计入财务费用。那么计入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能否税前扣除呢?
答:《
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
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
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税法上所讲的销售折扣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会计
上所讲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采用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或应
税劳务后,为了及时收回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的办法。既然是赊销,那么开
具发票时间应是提前约定的收款日期。因此,现金折扣不可能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
上注明,计入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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