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8/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纺织企业,在很多
纺织院校设有奖学金。请问:付给纺织院校的奖学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资助给纺织院校的奖学金属于赞助性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过,通过各地
教育部门将此奖学金捐赠给纺织院校,则属于公益性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的
3%范围内扣除。外商投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全额扣除。此外,
财税字
[1999]273号文件规定,社会力量资助非联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
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社会力
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进行研究开发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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