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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5-04-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8/2005信息】 707.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规 定不一致的处理   保险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一律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 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税 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费用考核指标,不得作为税收扣除和计算征税的依据。   依据:国税发[1999]169号、京国税[1999]188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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