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电力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录入时间:2005-04-2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5/2005信息】 619.电力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电力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企业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 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执行。汇缴成员企业单独计算扣除业务招 待费的,汇缴企业不得再统一计提;汇缴企业统一计提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可按所在 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办法分摊到汇缴成员企业,所属汇缴成员企业不得再单独 计算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8]134号京国税[1998]206号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