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1/2005信息】 问: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予以扣除,部分执
行10%比例内扣除。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是按照纳税调
整前所得为计算税前捐赠依据,如何执行?尤其企业既有3%比例也有10%的捐赠
情况下,如何计算?
答: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中的规定,以第43行“纳税调整前
所得”数做为计算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在既有适用3%也有适用10%比例扣除的
捐赠时,应分别以“纳税调整前所得”数为基数计算各自的捐赠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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