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0/2005信息】 问: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必须用权益法
核算的增报利润,如何申报报表?另外,被投资单位是在免税期,投资单位应如何报
所得税年度报表和汇算清缴?
答:依据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
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
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如果是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
税申报表中不用填报。如果是从享受减免税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要在申报
表中第七行“投资收益”中还原填报,若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
一款规定的属于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在申报表中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进行抵免,但最多只能抵免到73行“应纳税所得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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