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4/2005信息】 589.电信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
扣除
电信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省级和省级以下
电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如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提取分配使用的,
税前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同一业务收入不得重复计
算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依据:
国税发[2000]147号、
京国税[2000]1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提取分配使用业务招待
费的,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依据:京国税[20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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