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4/2005信息】 587.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
控器的摊销
从2000年度起,电信企业的数字程控交换设备,可以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
提折旧;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
定资产标准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
得短于2年。
依据:
国税发[2000]147号、
京国税[2000]1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
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由电信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汇总报
税务机关核准,按实际发生额分两年平均摊入成本。
依据:京国税[20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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