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的摊销

录入时间:2005-03-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4/2005信息】 587.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 控器的摊销   从2000年度起,电信企业的数字程控交换设备,可以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 提折旧;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 定资产标准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 得短于2年。   依据:国税发[2000]147号京国税[2000]1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 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由电信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汇总报 税务机关核准,按实际发生额分两年平均摊入成本。   依据:京国税[2000]163号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