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4/2005信息】 586.电信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如何确定
从2000年度起,电信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应依照税收法
规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电信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电话月租费收入、入网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公用
电话收入、会议电话收入、装移机收入、网间结算净收入、电报收入、出租通信设施
及代维费收入、电话初装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收入、寻呼收入、互联网收入等。
电信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处理固定资产净收入、出售出租商品收入、滞
纳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凡按规定
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其按规定上缴
中央财政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从2000年度起,电信企业预收话费收入及电话卡、上网卡等卡类业务收入,
计入当期应税收入。
寻呼企业预收的服务费,应按照预收期限分月计入应税收入。个别服务项目采取
一次性收取服务费的,可分月计入应税收入,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依据:
国税发[2000]147号、
京国税[2000]1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电信企业收取的用户预存款按当期实现的通话确认
应税收入。
依据:京国税[20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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