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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亏损不得自己弥补

录入时间:2005-03-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4/2005信息】 583.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亏损不 得自己弥补   合并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年度发生亏损,不得自行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 核心企业盈亏相抵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执 行,即: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 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依据:国税发[94]027号、京税二[94]213号   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 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递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依据:国税发[2001]13号京国税发[2001]7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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