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4/2005信息】 583.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亏损不
得自己弥补
合并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年度发生亏损,不得自行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
核心企业盈亏相抵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执
行,即: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
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依据:国税发[94]027号、京税二[94]213号
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
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递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依据:
国税发[2001]13号、
京国税发[20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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