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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能否分次计入应税所得

录入时间:2005-03-0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1/2005信息】 某企业会计李小姐在一家内资企业任 职,去年年底该企业收到某客户无偿赠送的一台生产设备,李小姐咨询是否要缴纳企 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 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 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问:我们公司接受捐赠的这台设备价值较高,如果一次性缴纳所得税的话,恐怕 公司的资金难以周转。能不能分次计入应纳税所得呢?”   答: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分次计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取得 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问:那什么条件下可以分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 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问:那我公司要将该项受赠资产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需要经过税务局审 批呢?”   答:现在不需要审批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取消对企业取得的大额非货币性捐赠收入 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审批。   问:受赠的这台设备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 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规定,企业接受 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 “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 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 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 “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问: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该如何作纳税调整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 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规定,首先关于 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 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 期应纳税所得额。   问:那在进行纳税调整时,我在账务上要不要对与该业务相关的科目作一些调整 呢?”   答:要调整。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1)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 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 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 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 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 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 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 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 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 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 准备”科目。(a2005030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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