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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投资收益如何补税

录入时间:2005-02-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5/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并 控股几家子公司。2002年度子公司有盈有亏,按股权比例汇总后有投资收益,这几家 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均高于或等于总公司,即分回的红利无须补缴所得税。但我有 三点疑问:1.被投资企业2002年度盈利,我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申报 2002年度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2.被投资企业2002年度亏损,我公司按 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在申报2002年度所得税时,是否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子公司均是通过受让股权方式控股的,受让股权时,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股权投 资差额在每年摊销时,会有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请问,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额是否并 入所得额或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答: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政策。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 业从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与投资有关的费用损失也不得扣除。而内资企业执行的政策是:如果投资方实际适用 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除被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 惠期外,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需要还原成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所得税。   你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所以从子公司分回的利润无需补税。从你反映的情况看, 你公司会计上采取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投资方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因为你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此笔分 录金额无需调整计算补缴税款。   对于你所提的三个问题的处理是:   1.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可以不计入所得额纳税,因此,投资方每一会计 年度末对被投资方税后利润按投资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会计上 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申报所得税时,将投资 收益金额从会计利润中调减。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投资方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损失,也应从所得额 中剔除,即应对此调增所得额。会计上账务处理为: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 资--损益调整。申报所得税时,将投资收益金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调增所得额。   3.企业受让股权时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一个明细科目, 在以后每一会计年末分期摊销到投资收益科目当中。投资成本只能在转让股权时获得 扣除,而不能摊销。因此,会计上因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发生的投资收益(借方或贷方) 金额,也应在申报所得税时予以剔除。   关于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还应注意下面两个问题:   第一,税法规定,会计上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 业每一纳税年度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作纳税调增处理。由于资产减值准备具有 时间性差异,因此,会计上因投资升值或转让股权冲减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还需要 作纳税调减处理,否则会导致重复纳税。   第二,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处置或转让投资时,其股权转让所得应 并入企业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还需注意对转让收入或清算分 配额进行性质判断,其中源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是股息性所得,相当 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资本的回收。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推定为股权转让所得,低于 投资成本的部分是股权转让损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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