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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红十字会捐赠一律可以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5-01-2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5/2005信息】 问:最近,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 播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 知》,我们公司正准备向当地红十字会捐款,请问向红十字会的捐赠一律可在税前全 额扣除吗?     答:不一定,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向红十字会的捐赠才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 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规定:(一)向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 格的红十字会的捐赠可税前扣除。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 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 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二)向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 格的红十字会的捐赠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税前扣除。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 红十字会是指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 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 (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 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 优惠政策。(bu2005012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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