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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额

录入时间:2005-01-1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3/2005信息】  527.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额   有境外所得的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要将境内、境外应纳税额一并计算, 并可扣除境外已纳税额,境外已缴税款的扣除要有限额。   境外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扣除为取得 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 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 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四十条规定计算的扣除 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 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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