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3/2005信息】 527.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额
有境外所得的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要将境内、境外应纳税额一并计算,
并可扣除境外已纳税额,境外已缴税款的扣除要有限额。
境外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扣除为取得
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
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
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四十条规定计算的扣除
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
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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