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2/2005信息】 问:我是一家私营企业会计,在
2002年4月份我公司接受了地方税务稽查局对2001年度的纳税情况检查,具
体情况如下:
1.2001年度利润额为:-74801.56元
2.“管理费用”科目列支2000年查补税款8779.34元、堤围坊护费
51009.10元,合计59788.44元。
对第二项稽查局认为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9788.44×33%=
19730.19元,我对此不理解,按照规定不是直接调增利润;
即:-74801.56+59788.44=-15013.12元
请问在我公司调整利润后仍为亏损的情况下,为何还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
162号)规定:“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
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
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
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
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
我们认为,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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