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0/2005信息】 517.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
失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
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
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
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
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
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
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依据:
国税发[2000]118号、
京国税[200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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