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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5-01-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0/2005信息】 517.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 失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 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 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 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 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 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 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京国税[2000]140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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