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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专用收据不能列支工会费

录入时间:2005-01-0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5/2005信息】 某地税局在检查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缴纳情况时发现,该企业未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直接把提取的12 万元工会经费在税前给予扣除。当地税局指出该笔款项应补缴所得税时,该企业财务 人员对此表示不解,认为只要提取的是工会经费,无需任何手续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 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同时《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又明确 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a20050103012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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