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4信息】 问:最近,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播发
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我们正准备向当地红十字会捐一笔款,听说向红十字会的捐赠一律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有这回事吗?
答:不一定,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
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1]28号)规定:(一)向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
红十字会的捐赠可税前扣除。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是指县级以上
(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
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
“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
优惠政策。(二)向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的捐赠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
下可税前扣除。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是指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
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
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
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
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a20041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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