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2004信息】 506.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补税规定及其
计算公式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
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
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
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依据:
财税字[1994]009号、
京税二[1994]418号
凡由于地区间形成的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的(指适用15%税率的特区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内企业,适用24%税率的外商投资
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适用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除
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依
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
京国税发[2001]124号
为了简便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
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
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
补亏损后还有余额的不再补税。
依据:
财税字[1997]22号、
京国税[1997]095号
股权性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等
按规定进行还原计算。
依据:
国税发[1998]190号、
京国税二[1998]617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