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2004信息】 504.投资收益为应税收入
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款项,高于其账面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收益照章
缴纳所得税;其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
依据:
国税发[1994]229号、
京国税[1994]053号
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
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财税字[1997]77号、
京国税[1997]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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