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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统一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不实行增长达到10%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录入时间:2004-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4信息】 480.统一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 不实行增长达到10%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统一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不实行增长达到 10%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集团公司统一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成员企业上交 技术开发费后,仍可自主进行技术开发,并可以实行增长达到10%后抵扣应纳税所 得额的办法,但其上交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10%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 办法。成员企业实行增长达到10%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办理时由成员企业 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依据:京国税所[2000]27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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