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4信息】 480.统一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
不实行增长达到10%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统一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不实行增长达到
10%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集团公司统一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成员企业上交
技术开发费后,仍可自主进行技术开发,并可以实行增长达到10%后抵扣应纳税所
得额的办法,但其上交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10%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
办法。成员企业实行增长达到10%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办理时由成员企业
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依据:
京国税所[2000]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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