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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附报的资料

录入时间:2004-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4信息】 473.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 发费的申请,需要附报的资料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附报的资料为:   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上年度技术开发费 决算表;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 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依据:国税发[1999]49号京国税[1999]07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纳税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附送的资料有: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书; 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的预算;上年度技术开发费的预算;纳税人委托开发合同书;如 为联合开发的,需提供联合开发协议书;纳税人自身确立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出具上 级单位技术部门的确认证明。   依据:京国税所[2000]27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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