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4信息】 468.抵扣额大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
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具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
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
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
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依据:
国税发[1996]152号、
京国税[1996]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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