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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技术开发费税前可再扣除50%

录入时间:2004-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4信息】 463.技术开发费税前可再扣除50%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 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依据:财工字[1996]41号京国税[1996]194号   技术开发费增长未达10%的,不得再抵扣50%。   依据:国税发[1996]152号、京国税[1996]194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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