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4信息】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指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
金、罚金,以及除第三点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
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
赠。
(7)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
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
何形式的准备金。
(12)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
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