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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项目不得扣除

录入时间:2004-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4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指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 金、罚金,以及除第三点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 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 赠。   (7)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 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 何形式的准备金。   (12)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 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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