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448.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程序
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
管理。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
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层报上级税务机
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批或核报,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财产损失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依据:
国税发[1997]190号、
京国税[1998]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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