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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的条件

录入时间:2004-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443.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的条件   自2003年1月1日起,当固定资产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 损害: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遇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由 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已遭损毁,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 值的固定资产;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其他实 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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