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3/2004信息】 问:某单位1996年度~1998年度
的工资储备基金一直未计提使用,2004年度是否可以使用?
答:根据《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
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
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
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该单位1996年~1998年度提取的工资储备基金,在2004年度
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a2004112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