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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融资的利息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4-1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8/2004信息】 问:关联企业融通资金的利息如何计提, 如果没有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收[2000]84号)规定,纳税 人发生的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 利息可据实扣除,但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的利 息不得税前扣除,同时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利息支出据实列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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