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4信息】 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后,能否税前
列支?如何列支?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
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
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
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
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
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年金是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暂时没有相应的法规出台,在新的法规
没有出台之前,应依据上述规定执行,在限额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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