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中的餐费如何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录入时间:2004-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问:差旅费中如果涉及超过百元乃至千元
的餐费,我认为应该属于业务招待费,而非全额记入差旅费,至年底按照税法再进行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是否正确?
答:现行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征税实践中
一般的操作方法是:如果该部分用餐费用确系出差中的正常餐费支出,则仍然属于差
旅费的一部分,不列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的区分不应当
简单的从数额上来加以判断,而应根据其实际支出的作用及其他情况来予认定。
当然,如果一次出差涉及的餐费超过百元甚至千元,而且从出差的时间、公司规
定的餐费标准等方面看,均属不合理,我们认为,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1)个人以餐费的名义获取工资外收入,或者单位要求个人以餐费发票领取餐
费补贴。这部分餐费支出应当构成个人工资收入的一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单
位而言,则只能按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
(2)将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认定构成业务招待费的一部分,按照全年业
务招待费列支的限额标准据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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