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
财税[2004]
068号文件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
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
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
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
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
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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