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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抵免审核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4-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2004信息】 一些企业的财会人员对国产设备投资额的 审核、新增税款的确认和年度抵免所得税的确认等事宜不清楚。本文就企业所得税抵 免审核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释说明,供广大财会人员和纳税人参考。   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确认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核。   1.关于购进设备制造产地的审核。政策规定只有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 性设备允许抵免,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和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均 不包括在内。审核中,一定要注意对进货合同和进货渠道的审核,若供货方为外商独 资企业,要让供货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设备来源渠道证明,防止进口设备“三来 一补”方式生产的设备蒙混过关,从而歪曲了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   2.关于购进设备资金来源渠道的审核。政策明确规定来源于银行贷款和企业自 筹资金购置的设备允许抵免,财政拨款不包括在内。对既有财政拨款,又有企业自筹 资金或银行贷款购置的设备,应按比例计算企业的投资额,即投资总额扣除按财政拨 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后的余额为允许 抵免的投资额。   3.关于投资金额凭证及其时间确认的审核。享受抵免的设备金额是指购置设备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 和调试等费用。对设备和发票在不同年度到达企业的国产设备,应以设备验收入库并 且已经收到发票的年度确认投资抵免额。   4.关于购置设备用途的审核。设备购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其次必须是批准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购置的; 第三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除此之外,一律不得享受抵免优惠政策。已享受投 资抵免的国产设备要进行事后监督,对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 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新增税款的确认问题。要做到两个确认:即:第一对当年实现的所得税数额 的确认;第二对设备购置前一年应缴所得税基数的确认。对于前者比较容易确认,而 后者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以设备购 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不得随意扣除抵免额,缩 小基数。二是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 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   三、年度抵免所得税额的确认问题。该环节是在审核国产设备投资额及新增税款 的基础上确认的,按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计算可抵免额,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 三个方面:   1.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设备购置当年比 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 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 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3.当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 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企业应交所得税为基数, 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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