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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估资产增值计征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4信息】 问:我公司正处于筹建期阶段,所使用的 综合楼是由甲方出资90万元,乙方出资60万元共同组建成的。在这150万元中, 有20万元用于购买此栋综合楼的土地使用权,有100万元的基建装修发票,有 30万元基建装修及家私器具没有发票;经评估机构评估,此综合楼的土地使用权评 估作价30万元。综合楼评估作价170万元,并出具验资报告给我公司;我公司营 业执照的注册资本为180万元。现在我公司需要建帐,如果按评估记帐是否还需另 外征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除对外投资外)自行评估资产增值 部分不计征所得税,但评估增值部分增提折旧的不允许在税扣除。因为企业所得税是 以资产购建的实际支出额确定资产原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另外,对你公司已实际 购进但没有发票部分的资产,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规定处理后,方可确认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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