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收入分成所得税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4-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4信息】 问:影视发行公司取得发行收入后,将其
按投资的比例分给各拍片的投资方时,各投资方是否应开具发票给发行公司?发行公
司在收到全部发行收入时均已开具发票给播映单位,如果各投资方再开具发票的话就
重复计交营业税了,应该怎样理解?发行公司是否应按分配后留底的收入计交企业所
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投资方与影视发行公司取得的
发行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投资方对影视公司进行投资,应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
发行公司不能对税前的全部发行收入进行分配,而应将取得的全部发行收入作为应税
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投资方则应按取得的收入计征各项税费。
由于您所描述的情况不详细,建议您提供有关合同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作具
体的界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