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跨期 处理有别
录入时间:2004-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问:我公司利用银行贷款修建办公楼,办
公楼交付使用前支付利息14.8万元,交付使用后支付利息7.7万元,这两笔支
出我公司均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列支。税务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我公
司将办公楼交付使用前后的利息支出分开处理。同为利息支出,怎么处理方式不一样
呢?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
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可见,办公楼交付使用前支付的14.8万元利息,应并入办公楼原值,通过计提办
公楼折旧逐期摊销;办公楼交付使用后支付的7.7万元利息,则作为期间费用一次
性列支。(Bu200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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