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亏损是否需要补税
录入时间:2004-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4信息】 问: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亏损是
否需要补税?
答: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33号、
36号文件的通知》(京财税[1997]801号)的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
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
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
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
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
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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