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亏损弥补
录入时间:2004-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2004信息】 430.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亏损弥
补
合并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得自行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
核心企业盈亏相抵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
定执行。(在5年内用以后年度利润逐年弥补)。
依据:国税发[1994]027号、京税二[1994]213号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
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
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
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
的所得额。
依据:国税发[1997]189号、京国税[1998]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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