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弥补亏损的时限
录入时间:2004-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4信息】 418.弥补亏损的时限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
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
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
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
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依据:国税发[1997]189号、京国税[1998]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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