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统一缴税 企业自行决定
录入时间:2004-07-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2004信息】 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中,取消了“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计算缴税的
审批”,作为一小型涉外公司合伙人之一的宋先生得知消息后认为,与以前相比企业
的自主权更大了。
从澳洲回来的宋先生认为,在贸易投资全球化趋势下,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和良
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众多的外商前来投资。宋先生也与中国的一个企业合伙在国内开
办了一家公司。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合作双方的意思,他们开办的是不组成企
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由于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无法律实体,也就是说,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是一种合伙关系。因此,以前针对这类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事宜,国家出
台了特别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7条的规定,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
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现在,在国务院取消上述申请审批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等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0号)中规定:凡企业章程中规定并实际实行共同经营、统
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担投资风险等合营方式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统一申
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这份文件也同时规定:“凡决定采取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向主管
税务机关首次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附上公司章程、中外双方决定采取统
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决议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申报后,应对企业是否
符合统一申报纳税的条件进行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认可,并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1]165号)的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待遇。复核不符合统一申报
纳税条件的,应通知企业合作各方重新分别申报纳税。”
宋先生认为这仍然给予纳税人以很大的自由空间,因为纳税人有了选择的余地。
一般说来,中外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
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
营管理。但不管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首先都可以自己决定是否采取统一缴纳所得税。
其次,如果决定了采取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而
是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附上公司章程、中外双
方决定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决议等资料,由税务机关审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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